海欣股份: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欣股份”)独立董事何胜友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何胜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何胜友:
经查,你作为海欣股份独立董事,你的子女于2023年4月11日买入海欣股份股票13,700股,于2023年4月18日卖出海欣股份股票13,700股,买卖行为间隔期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7月2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二)何胜友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上海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培训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督促和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