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33”“2023-054”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11,418,86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77,313.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五公司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33”号临时公告)。2023年6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54”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近日收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吉0202民初1195
号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单。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一)请求事项
1.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三,依法改判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找到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被告双方签署《工程施工协议书》进行无效认定错误,导致得出错误的裁判结果。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4.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此案的处理结果也不会否定吉林中院(2020)吉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也不会出现重复执行的情况。
5.最高法院判例支持原告的诉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 报备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1195号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