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3  龙建股份(600853)公司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33”“2023-054”“2023-060”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11,418,86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77,313.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存在不

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33”号临时公告)。

2023年6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54”号临时公告)。

2023年7月,公司子公司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60”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2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77.06元,由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二审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

? 报备文件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2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