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11-08  龙建股份(600853)公司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3年11月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安排

(2023.11.1514:45)

序号会议议程
宣布股东出席情况及大会议案内容
报告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龙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2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4关于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股东审议议案
宣读和通过表决方法和监票小组名单
填票、投票、休会统计票
报告表决结果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草案
律师宣读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议案1:

关于修订《龙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制度

原制度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组成结构,提高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组成结构,提高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
原制度修订后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障。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删除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删除
新增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原制度修订后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九)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4.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第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
原制度修订后
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4.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5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5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不得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原制度修订后
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有关规定聘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十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删除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批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原制度修订后
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新增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原制度修订后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力和义务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新增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1.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二)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
原制度修订后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删除
(三)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删除
新增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新增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新增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新增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原制度修订后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新增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原制度修订后
新增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新增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原制度修订后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二)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明确表示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删除
第十六条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删除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五)参加培训的情况;(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原制度修订后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新增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特别是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相关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新增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原制度修订后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隐瞒,不得干预其工作;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公司应给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附则
新增第四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
原制度修订后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不变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原《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龙建董发〔2020〕21号)自行废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2:

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及配套规则,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相关文件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并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工作,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拟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15日。除上述延长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请各位股东审议。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及配套规则,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相关文件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工作,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15日。除上述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请各位股东审议。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4:

关于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相关制度办法,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永续中期票据,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基本信息

1.注册发行主体: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最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注册的金额为准。

3.发行期限:3+N年,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发行期限。

4.发行利率:前3年为固定利率,将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自第4个计息年度起每3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率+300BP,以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及股权投资活动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活动。

6.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发行方式:通过面向承销团成员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在取得注册通知书后2年内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8.续期选择权:本次永续中期票据于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

9.赎回选择权:于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第3年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以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10.担保措施:本次永续中期票据不设担保。

11.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全权决定与永续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

制定本次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每期发行期限、分期规模、发行利率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注册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经与公司主审会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本次永续中票在会计处理上符合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条件,故公司拟将其作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具体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2.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有助于增加公司资金流动性,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促进公司经营发展;

3.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的注册及批准后方可实施。

请各位股东审议。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