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1-16  龙建股份(600853)公司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为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息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为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内,公司的

定期报告以及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对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各项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信息如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闫泽滢职位: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联系电话:0451-82281252电子邮件:yzy2018@126.com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第十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流转、审核及披露劣种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的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尽快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办理。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事项的临时公告,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临时报告公布之前需提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履行审批程序;待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三)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长、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权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财务信息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和保管。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