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02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0-031”“2020-052”“2020-071”“2022-033”“2022-043”“2023-038”“2023-093”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判决。
? 涉案的金额: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各项费用及工期延误违约金共计27,852,358.40元;高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27,336,133.54元及利息;高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200.00万元及利息;自公司向高速集团提交清织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工程项目工程资料第54-57册、第427-486册之日起三十日内,高速集团返还公司质量保留金14,947,280.5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
未生效,存在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可能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31”号临时公告)。2020年8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说明》(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52”号临时公告)。
2020年10月,公司反诉高速集团的申请已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并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71”号临时公告)。2022年5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33”号临时公告)。2022年6月,公司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了高速集团关于本次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43”号临时公告)。
2023年4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民终1068号民事裁定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38”号临时公告)。
2023年10月,公司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反诉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司变更反诉诉讼请求已被该法院受理并收到该法院(2023)黔05民初76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93”号临时公告)。
二、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及工期延误违约金共计27,852,358.40元;
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清织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工程项目工程资料第54-57册、第427-486册(详见工程资料清单目录);
3.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7,336,133.54元及利息,利息以2,689,340.9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20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自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清织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工程项目工程资料第54-57册、第427-486册之日起三十日内,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留金14,947,280.50元;
6.驳回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54,002.00元,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618.00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384.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97,717.44元,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394.00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2,323.44元。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50.00万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87.00万元,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50万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3.50万元;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73.00万元,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50万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50万元;重庆华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633,589.00元,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6,794.50元,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6,794.50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495,802.23元,退回41,800.23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存在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可能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公告有关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4日
? 报备文件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