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兰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2023年度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的陈留平先生、吴良卫先生和何娣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留平先生、吴良卫先生、何娣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况:他们本人及他们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他们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他们不是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他们不是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他们不是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他们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他们不是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他们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均具备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 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