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根据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及对相关业务的介绍,对公司十二届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自
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无关联关系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惠 汝 太
王 宗 玉
王 本 哲
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