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监督案件,申请抗诉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22年度确认相关损益金额。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临沂翔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泰公司”),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临沂银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临沂银座负担。临沂银座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解除临沂银座与翔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临沂银座向翔泰公司支付欠付的租赁费用、滞纳金及赔偿损失,并返还移交涉案房屋,翔泰公司按时配合接收,驳回临沂银座和翔泰公司的其它请求。有关事项详见2021年5月29日、2021年9月7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10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临沂银座近日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就临沂银座与翔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翔泰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665
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目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
诉讼请求及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翔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申156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予以改判。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在一审法院判决临沂银座诉请因翔泰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对违约金和违约赔偿双方争议巨大的事项径行予以判决,程序违法且剥夺了翔泰公司的诉权。
2.二审法院按照损失填平原则调整违约金损害了翔泰公司的利益,违反了《九民纪要》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在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时,应当坚持充分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约方进行适当惩罚的原则。”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3. 二审法院涉及损失赔偿的判定不能弥补翔泰公司因合同解除而带来的实际损失,造成利益上的严重失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22年度确认相关损益金额。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