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30,004,342.46元及利息20,024,760.3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泰安市饮料食品厂(以下简称“饮料食品厂”)、泰安金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物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商城”),目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 本次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泰安市饮料食品厂、泰安金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泰安银座商城向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支付使用费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30,004,342.46元及利息20,024,760.30元;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泰安银座商城承担。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9日,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泰安银座商城承租饮料食品厂在泰安市灵山大街276号建设的大型商场,泰安银座商城向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泰安银座商城应承担的责任。
2008年4月28日,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将上述租赁房产转让给泰安银座商城,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支付原租赁合同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此后三方又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因房屋买卖问题纠纷,经法院判决,解除泰安银座商城与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泰安银座商城占有使用案涉房产,未向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支付相关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并经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泰安银座商城仍未支付,给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泰安市岱宗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3、泰安市岱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