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战略规划、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股利,并应优先采取现金形式
(二)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形式分配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会计期间盈利;
(2)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会计期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来12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除外)。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公司盈利、现金流等实际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