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9 证券简称:王府井 编号:临2024-074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17号)核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或“公司”)于2021年
月
日成功向
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250,07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743,079,205.5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5,822,433.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17,256,771.68元。
2021年
月,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账号为0200000729200123652。
截至2021年
月
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1BJAA11651号《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已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洼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万元) |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注1) | 0200000729200123652 | 160,773.02((注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洼路支行(注2) | 20000011775400171611412 | 0.00 |
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为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洼路支行隶属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指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洼路支行为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注
:募集资金余额中包含公司于
月
日购买但尚未全部赎回的七天通知存款105,0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11775400171611412,开户机构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洼路支行(简称:北京银行北洼路支行),北京银行北洼路支行隶属于乙方,根据乙方的管理制度,北京银行北洼路支行由乙方统一管理,截至2024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门店数字化转型与信息系统改造升级项目、门店优化改造项目、北京法雅商贸新开店铺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朱明强、何海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次或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