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关于对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75号
关于对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京城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860;
王 军,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俊杰,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栾 杰,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冯永梅,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熊建辉,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3年1月31日,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股份或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2,430万元到2,44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0万元到40万元。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
年度业绩预计实现扭亏为盈主要是由于公司完成收购青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天青)80%股权项目,北洋天青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改善公司业绩,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
2023年3月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820万元到1,950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610万元到-48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随着工作的推进,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存货补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调整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2023年3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830.24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5.99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当期业绩的情形,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与预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归母净利润的差异幅度为24.68%,且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由盈利转为亏损,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3年3月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时任总经理李俊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董事会秘书栾杰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冯永梅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熊建辉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考虑到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主要涉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小,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军、时任总经理李俊杰、时任董事会秘书栾杰、时任总会计师冯永梅、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熊建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