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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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2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反映,人力资源部汇总反馈给监事会。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拟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