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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