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董事报酬管理办法
董事报酬管理办法
为完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体系建设,规范公司董事报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司董事可划分为: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内部董事按照其岗位任职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工作报酬。
第三条 外部董事按其岗位职务由合同关系所在公司发放薪酬,公司不再额外支付董事工作报酬。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为7.45万元/年(税前)。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季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因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报酬数额,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不足半月的不计
报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