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投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上报流程,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接收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定部门;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管领导、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日常交易(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13、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1、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进行“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签署与“12、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报告人应当及时
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或分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或分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名单由公司下发,各单位发生与名单内企业的上述交易时,应及时报告。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
执行情况;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主要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六)子公司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定期报表:
1、子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2、子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
(七)报告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报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八)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一)至(五)项情形涉及金额的,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外,公司层面涉及金额超过800万元,分子公司层面涉及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及时报告;特殊情况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报告与报备。
第八条 部门分管领导、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由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事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证券部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证券部将公司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给相应部门和分子公司。
第十一条 部门分管领导、分子公司将重大事项信息形成重大事项报告单提交至公司后,如需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信息对外披露事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权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