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4-064、2024-065、2024-067),该回购议案经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方案,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通化东宝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和《通化东宝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78)。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予以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
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申报时间: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9月12日
2.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收件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134123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