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世节1: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7  退市厦华(600870)公司公告

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二)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月3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反请求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2023年7月25日作出的(2023)闽02民终428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华尔顿(福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诗毅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董事陈诗毅控制的企业被上诉人:福建省立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来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年12月8日,被告立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厦门市思明区签订《借款合同》。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5000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3665万元整以及2022年以来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6日作出的(2023)闽02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在全

公告编号:2023-059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华尔顿(福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审理。

(三)上诉请求和理由

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判决中仅支持律师费5万元的判项,改判支持律师费23

万元;

2、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项判决,改判中安信诚(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太合信

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中福建省立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5日,福建省厦门中院作出了(2023)闽02民终4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陈振魁、黄奕贤应对福建省立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第四

项“黄明文应就厦门太合信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改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福建省立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华尔顿(福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6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11月29日尚欠利息1285150.69元,此后利息以366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38156.97元”为“福建省立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尔顿(福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6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11月29日尚欠利息1285150.69元,此后利息以366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3万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38156.97元”;

四、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中安信诚(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太合信贸易有限公司应对福建省立海水产食

公告编号:2023-059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

五、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第五

项“驳回华尔顿(福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中安信诚(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太合信贸易有限公司应对福建省立海水

产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华尔顿(福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厦门太合信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585元,减半收取116293元,由福建省立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85元,由中安信诚(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太合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子公司的经营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母公司没有直接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子公司的财务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母公司没有直接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民终428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