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油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2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26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5名董事组成,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
一名。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指定的委员担任。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改革发展部,负责承办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战略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提名并经战略委员会委任。战略委员会秘书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协助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沟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三、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战略委员
会的要求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总经理班子提出的公司发展战略方案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意见;
(二) 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单个项
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 应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的要求,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 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及时向董事会
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战略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战略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组织检查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副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或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
需要及时召开。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
议材料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战略委员会主任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及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
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由参会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所有会议文件和资料,
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战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