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油服: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2024-045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发生的持续关联交易及其2025-2027年相关年度上限已经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主要持续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其2025-2027年相关年度上限,尚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持续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会对本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一、 背景
2014年12月底,本公司完成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了规范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以及执行安保基金文件。
2021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执行安保基金文件,以及该等协议文件项下持续关联交易于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之最高限额已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其中原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及原非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2021月10月21日、2021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6)、《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本公司预期在2024年12月31日后将会与中国石化集团继续进行有关的持续关联交易。就2025年1月1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于2024年9月26日签订了包括《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科技研发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设备租赁框架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等在内的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及执行安保基金文件。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并将于生效后取代2021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二、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安保基金文件
本公司(并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并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不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于2024年9月26日,分别签署了下述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之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该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依据该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该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该协议,以确保该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以下为产品互供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包括:原油、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包
括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天然气(包括管道气、CNG、LNG等);钢材;化工原料、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石油专用设备;石油钻采设备配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及配件;工程机械;木材、水泥及建筑材料;电工材料(包括船用电缆等);管道配件;油漆涂料;阀门;橡胶、橡胶制品及塑料制品;石化专用设备及配件;电器设备及配件;动力设备;通用设备(包括压缩机、泵、空气分离设备等);电子工业产品及元器件(包括计算机软件、安防控制系统等);消防设备及器材(包括消防车及配件、消防机器人等);煤炭;化学纤维加工及纺织产品(包括防静电工作服及配件、安全工作鞋等);及其他产品。(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产品,包括:石化专用设备及配件;石油专
用设备及配件;活动房及配件;钢材;阀门;移动电站;输送机械;电器设备及配件;管件;钻杆、加重钻杆、方钻杆、钻铤;钢结构;API油套管委托加工;套管附件、油管附件;石油钻采设备配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及配件;塔类设备;化工原料、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石油钻采设备配件;化学纤维加工及纺织产品(包括防静电工作服及配件、安全工作鞋等);及其他产品。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按照以下条款的原则和顺序进行: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
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b)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
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交易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具体而言: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
适用于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等);天然气(包括管道气、CNG、LNG等)。
产品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等) | 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月1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64号),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国家发改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炼油产品价格调整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文件确定。 | |
天然气(包括管道气、 CNG、LNG等) | 近几年,国家持续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2016年国家发改委先后放开了化肥用气价格和储气设施相关价格。2017年9月,考虑到天然气管输价格下调的因素,将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了人民币0.1元╱方。2018年5月底,国家发改 |
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通过提高居民用气价格的方式理顺国内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现居民用气价格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并轨后的居民用气价格自2019年6月10日起上浮。
(b) 市场价格
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原油,石油制品(包括润滑油等);钢材;化工原料、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石油专用设备;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专用工具;工程机械;木材、水泥及建筑材料;电工材料;管道配件;涂料;阀门;天然橡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石化专用设备及其配件;电器设备及配件;动力设备;通用设备(包括压缩机、泵、空气分离设备等);电子工业产品及元器件(包括计算器软件、安防控制系统等);消防设备及器材(包括消防车及配件、消防机器人等);煤炭;化学纤维加工及纺织产品(包括防静电工作服及配件、安全工作鞋等)及本集团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所有产品。
有关产品的市场价格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产品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原油 | 参考国际市场布伦特、迪拜、阿曼等原油交易价格而确定。 | |
石油制品(润滑油) | 润滑油主要参照国内润滑油相关价格网站报价确定,该等价格可公开获取。 | |
化工原料、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 | 按照对外销售的订单价格或合约价格并考虑运费、质量等,并参照易派客电子商务平台(http://mall.easy-pec.com/ecmall/)的相关报价确定。 | |
煤炭 | 按照煤炭种类及质量要求,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比价以及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价格。煤炭市场价格的确定主要参照秦皇岛煤炭网(http://www.cqcoal.com)的相关报价。 | |
钢材 | 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比价、参照周边市场同类交易价格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价格。钢材市场价格主要参照中国联合钢铁网 |
(http://www.custeel.com)的相关报价确定。 | |
石油专用设备;石油钻采设备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专用工具;工程机械 | 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比价、参照周边市场同类交易价格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价格。该等产品的市场价格主要参照易派客电子商务平台(http://mall.easy-pec.com/ecmall/)的相关报价确定。 |
其他产品 | 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比价、参照周边市场同类交易价格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价格。电子商务系统是由中国石化集团为销售及购买产品而建立的报价系统。中国石化集团和本集团均可以使用该系统并在电子商务系统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参与投标。 |
本公司已建立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及条款相关的程序及内控机制。请参见本公告“二、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之“(二)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及条款相关的程序及内控机制”。
根据《产品互供框架协议》,若干种类的产品例如石化专用设备及钻油设备,均为中国石化集团与本集团之间互相供应之产品。主要因为该等产品主要用于本集团的勘探及工程业务,基于客户的身份,该等产品可能需由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或本集团提供。倘独立第三方客户委聘本集团进行石油勘探或工程项目,并要求本集团提供服务以及服务所需的产品,本集团通过适当的采购程序或会向中国石化集团采购若干产品。上述采购程序将符合本公告所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及条款相关的程序及内控机制。同时,倘中国石化集团委聘本集团进行石油勘探或工程项目,并要求本集团提供服务以及服务所需的产品,本集团将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若干产品,例如石化专用设备及钻油设备。本集团将通过适当的采购程序向独立第三方供货商或中国石化集团采购该等产品。上述采购程序将符合本公告所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及条款相关的程序及内控机制。
经考虑本公告所披露的订价政策及采购程序,董事会认为上述安排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2.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之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该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
并依据该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该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该协议,以确保该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以下为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服务,包括:职工培训、文化体育、报
刊杂志、广播电视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办公及厂区物业管理、食堂、集体宿舍、通勤、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务、保险、保险经纪、共享服务(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共享等)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应用软件等信息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支持和服务;采购产品服务;其他服务。(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综合服务,包括:教育、培训服务;非在职
人员管理服务;劳务承揽等其他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按照以下条款的原则进行: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综合服务
职工培训、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办公及厂区物业管理、食堂、集体宿舍、通勤、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采购产品服务及其他服务适用协议价格。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合理利润为不高于成本的6%。由供方提供基于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服务的实际发生成本而确定的成本清单,买方通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协商并核定合理成本,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综合服务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共享服务(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共享等)适用协议价格。合理成本以FTE(全时用工当量)为计算基础确定,现阶段以成本和税费为基准,并将利润率控制在6%之内,以确定共享服务的价格。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报刊杂志、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务、保险、保险经纪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应用软件等信息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支持和服务适用市场价格。在确定市场价格时,本集团将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比价、参照周边市场同类交易价格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价格。电子商务系统是由中国石化集团为
销售及购买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报价系统。中国石化集团和本集团均可以使用该系统并在电子商务系统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参与投标。
(b) 本集团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综合服务
协议价格适用于教育和培训服务;非在职人员管理服务及劳务承揽等其他服务。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合理利润为不高于成本的6%。本集团将提供成本清单,该清单一般基于本集团提供服务的实际发生成本。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综合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定,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进行定价的上述服务为本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日常生产运营所必须,为确保其长期稳定供应,本集团于重组上市时与中国石化集团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订立该定价原则。本公司多数下属企业与中国石化集团处于同一独立工矿区且位置偏远,难以从独立第三方按照同等条件获取同类同水平的服务。在可比较的地区,本公司管理层在确定本有关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中国石化集团与本集团之间交易的利润率均不超过6%,且均不逊于提供给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水平。因此,本公司认为不超过6%的利润乃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3. 《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工程服务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之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该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依据该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该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该协议,以确保该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集输、地面建设、管道、建筑、海洋工程等所涉及的物化探、钻完井、测录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机械产品等专业的以下工程服务:工程咨询(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程咨询等);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加工制造服务;采购服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及工程技术服务;劳务服务;检测服务;特种运输服务;及其他工程支持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进行: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倘于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
服务,则该等产品或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b) 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
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c)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
业条款在彼等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技术或服务的价
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
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d)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
项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
易。
在以上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就工程服务交易的定价原则进一步约定如下:
(a)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交易的价格应按照市场化且对双方公平合理的原则,基
于合同的属性确定,定价考虑的因素包括作业地域、作业量、作业内容、
合同期限、销售策略、整体的客户关系及后续的合同机会等因素。(b) 本协议项下的具体服务交易的定价,应遵循前述规定的定价顺序,通过公
平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确定,当并无足够可比较的交易判断是
否符合一般的商业条款和条件时,则按不逊于提供给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和
条件确定。
具体而言: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
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项目管理 | 原建设部在2004年12月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 |
(b) 招投标定价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集输、地面建设、管道、建筑、
海洋工程等所涉及的物化探钻完井、测录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机械产品等专业的工程服务;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咨询(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程咨询等);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集输、地面建设、管道、建筑、海洋工程等所涉及的物化探钻完井、测录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机械产品等专业的工程服务 | 关联交易价格根据不同地质区块、井型、井深的单井设计预算和委托施工作业内容,按照招投标价格执行;没有进行招投标的,以中国石化集团颁布的石油工程专业定额确定。该定额由本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共同协商制定。 |
工程总承包及工程施工服务 |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或中国石化集团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采用招投标方式确认交易价格。上述工程预算定额由本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共同协商制定。 |
工程咨询(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程咨询等) | 工程咨询收费参考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工程咨询收费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参考有关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
工程监理 | 参考原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里确定的基准价格上下浮动20%。具体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金额。具体收费基准价格划分了16个等级,随着工程规模由小到大而逐步增加。 |
工程设计 | 参考原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的基准价,采用招投标方式确认交易价格。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就是《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于浮动幅度,一般项目为±20%,浮动幅度的范围基于以下因素决定,例如新技木、新材料或新设备的采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程设计服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i)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x(l±浮动
幅度值)(ii)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
计收费(iii)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
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附加调整系数
本公司的投标程序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收到招标人项目投标邀请函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包括队伍、装备、业绩等),积极做出响应。有关附属公司将会成立由项目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投标小组。投标小组将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项目答疑、现场踏勘,开展项目风险评估。根据项目额度及本公司内控系统要求,履行项目投标论证、审批程序。投标项目预算及有关文件将会由附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内部审批程序完成后,编制投标文件,组织项目投标工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向招标人送达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之后,有关投标团队参加开标会议,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本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与招标人洽谈签订合同,完成项目投标工作。
(c) 市场价格
适用于机械设备加工制造服务;劳务服务;检测服务;及特种运输服务。
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机械设备加工制造服务和检测服务 | 参照执行相邻领域同类企业的平均价格。 | |
劳务服务和特种运输服务 | 按照本公司附属公司所在地的平均市场价格执行。 |
(d) 协议价格
适用于采购服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及工程技术服务。所用协议价格所涉2022-2023年历史金额极小。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对由协议价格确定的服务项目,由本集团提供成本清单,该清单一般基于本集团提供服务的实际发生成本。中国石化集团通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或中国石化集团内部同类服务成本进行比,协商并核定合理成本,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利润为不高于合理成
本的6%。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原则上按照营业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利润为不高于营业成本的6%。
4. 《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与本公司签署,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之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集团将与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盛骏投资另行签订合约,并将依据该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投资将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存贷款、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结算、外汇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存款 | 中石化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确定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中石化盛骏投资提供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境外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 |
贷款 | 中石化财务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需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中石化盛骏投资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境外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 |
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结算、外汇及其他金融服务 | 由三方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中石化财务公司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利率不高于境内同期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或利率,中石化盛骏投资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利率不高于境外同期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或利率。 |
5. 《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该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依据该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该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该协议,以确保该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以下为科技研发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中国石化集团和本集团双方合作,或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维护、许可、转让以及其他科技研发类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进行: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
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b)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
具体而言: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适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中国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
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详细价格清单。(https://www.cnipa.gov.cn)
(b)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适用于《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的其
他服务内容。就中国石化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服务而言,该合理利润最高不得高于成本的50%;而就本集团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服务而言,该合理利润最低不得低于成本的30%。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6. 《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之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该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依据该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该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该协议,以确保该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本公司将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中国石化集团将向本公司租赁房产。承租方可在租约到期日前提前至少1个月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告,要求续签租约。出租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同意续签租约并在租约到期日前与承租方续约。
定价原则:
(a) 土地租赁: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集团出租的土地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i)授权经营土地,及(ii)出让地。
租赁土地中授权经营土地的租赁价格应考虑土地面积、地点、剩余使用年期来确定,并参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区域关于其他土地租赁的租金确定。用于其他目的的土地租赁的租金应当由双方通过参考当地市场租金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租金可每三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定的市值租金。
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授权经营土地而言,工业用地租赁期为五十年;商业用土地租赁期为四十年;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出让土地而言,租赁期则为直至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到期为止。
(b) 房产租赁:根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租赁框架协议,中国石化集团与本集团互
相出租若干房产。租赁房产的租金由双方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房产主要用于辅助生产设备、办公室。应支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房屋面积、地点及房屋用途等因素作出。租金金额可以每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的市值租金。有关房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法定税费的缴纳由出租方承担。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按照房产折旧、相关税金以及合理利润协商确定,合理利润为成本的6%。
7. 《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设备租赁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之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该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
并依据该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该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该协议,以确保该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为生产经营需要,中国石化集团及本集团同意相互向对方出租所拥有的设备: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设备的租赁:钻机及其主要设备,成像测井仪、
常规测井仪、综合录井仪、气测录井仪、无线随钻等测录定设备及工具,井下作业机、压裂车(撬)、连续油管作业车等特种作业设备,地震采集、处理设备、可控震源、气枪震源等地震物探设备,吊管机、定向钻、自动焊接设备、挖掘机械、管道施工机械等工程机械设备,海洋运输船、海洋地质调查船、地球物理勘探船等海洋 工程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勘探四号”)等。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设备的租赁:车辆、船舶、机械施工、动力、
电气等通用设备。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本集团从中国石化集团租入设备、向中国石化集团租出设备收取的租金,应由订约方经考虑下列因素后经公平磋商而厘定:(i)本集团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咨询至少两名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型租赁设备的报价及市场成交价格,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由咨询所得或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ii)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按照设备折旧、管理费、相关税金(增值税及附加)以及合理利润协商确定。
具体租赁交易的租金及支付应由双方或其附属公司在另行签订的具体租赁协议中约定。
8.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可经双方共同同意后续订,需遵守本公司上市地的限制及法规。
在该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该协议,以确保该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非排他性基准授出普通许可,同意本集团偿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若干商标。除非获得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本集团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等商标。在该协议有效期内,授予给本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不产生费用。本集团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关于维持商标使用的费用。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本集团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9. 安保基金文件
根据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财政部批准设立了安保基金,安保基金为本集团营运提供财产保险。成立安保基金获国务院批准,安保基金文件由财政部颁布。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指示外,安保基金文件将继续有效。安保基金文件的任何修订或安保基金文件补充协议的签立,须获得财政部批准。
根据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收取年度保费后,如石化油服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予石化油服(“有关退款”)。若本公司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有关退款额将为已付保费的17%。本公司将把有关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本公司每年须支付安保基金保费两次。每次安保基金的支付须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
(二)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及条款相关的程序及内控机制
本公司具备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以上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条款的公平合理以及不逊于第三方,并确保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此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安排均以非排他基准进行;
2. 就向关连人士采购及╱或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而言,按照本公司的采购及销售制度,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本集团各成员公司的采购部将会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获取市场价格信息,例如参考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同期可比交易的价格(至少应参考两家以上),与具规模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关连供货商保持日常沟通并不时获取报价、通过行业网站等其他行业信息独立提供方进行价格调查及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及聚会等。市场价格信息也将提供给本集团内其他公司,协助持续关联交易定价。
3. 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关联交易,根据本集团的采购和销售制度,本集团各成员公司的采购部要求服务提供商,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及其他独立服务供货商,提供关于要求的服务及产品的报价。收到中国石化集团及其他独立服务提供商的报价后,本集团各成员公司的采购部将进行比价,并与服务提供商商讨报价条款,在考虑报价、产品或服务质量、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交易双方的专业技术优势、上下游公司的需求、履约能力及后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及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和相关经验等因素后,由采购部经理或本集团各成员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取决于金额大小)决定选择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并与能为本集团提供最优商业条款及技术条款的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订立合约。
4. 本公司外部审计师每年组织一次中期审阅及一次年末审计,并会按照香港上
市规则的要求就本公司财政年度中的持续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和年度上限等问题发表意见,向本公司董事会出具相关信函。此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将会对本公司财政年度内的持续关联交易进行年度审阅,并对本公司年度报告中就持续关联交易的金额和条款等进行确认。
5. 本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每年会不定期
分别组织内部测试及财务抽样调查,以检查关联交易有关内部控制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每年至少两次举行有关会议进行讨论总结,审议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同时本公司的法律及合同管理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合同评审,合同执行部门及时监控关联交易金额,相关业务部门监管生产经营中的合规性管控。
6. 本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内部制度、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内部控制运行评价管理办法等连贯措施确保关联交易按照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原则和精神履行。
透过实行上述程序和内控制度,本公司董事认为本公司已有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确保各项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定价基准为市场条款,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公司和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三、历史数据及现有上限
以下为过往2022-2023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有关历史数据及2022-2024年度交易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持续关联交易 | 2022年度 预计上限 | 2022年度实际发生 | 2023年度 预计上限 | 2023年度实际发生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2024年1-6月实际发生 | |
1、《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 | 122 | 121.81 | 125 | 103.84 | 132 | 43.86 |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 | 4.5 | 0.69 | 6 | 0.59 | 6.5 | 0.32 | |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 9 | 7.93 | 10.5 | 9.78 | 11.5 | 5 |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综合服务 | 2 | 1.07 | 2 | 0.71 | 2 | 0.4 | |
3、《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工程服务 | 520 | 467.76 | 540 | 491.24 | 550 | 211.81 | |
4、《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日最高余额) | 35 | 30.94 | 35 | 11.83 | 35 | 10.44 | |
(b)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 0.5 | 0.2 | 0.5 | 0.25 | 0.5 | 0.1 | |
5、《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 |||||||
(a)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科技研发服务 | 4 | 2.78 | 4.5 | 2.37 | 5 | 0.55 | |
(b)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科技研发服务 | 2 | 0 | 2 | 0 | 2 | 0 | |
6、《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土地和房产的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 | 13 | 6.08 | 3 | 2.83 | 3 | 0.61 |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房产的租赁(收取的租 | 0.05 | 0.01 | 0.05 | 0.02 | 0.05 | 0.01 |
持续关联交易 | 2022年度 预计上限 | 2022年度实际发生 | 2023年度 预计上限 | 2023年度实际发生 | 2024年度预计上限 | 2024年1-6月实际发生 |
金) | ||||||
7、《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设备的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 | 6 | 4.23 | 5 | 1.75 | 5.5 | 1.21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设备的租赁(收取的租金) | 0.7 | 0.03 | 0.7 | 0.01 | 0.7 | 0.01 |
8、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缴纳保费 | 1 | 0.8 | 1 | 0.84 | 1 | 0.43 |
截至本公告日,并不存在超出上述各年度上限的情况。
四、预计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在2025年至2027年每年涉及的年度上限为:
单位:人民币亿元
持续关联交易 | 预计年度金额 |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
1、《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 | 134 | 138 | 142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 | 6.5 | 6.5 | 6.5 |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 13.5 | 13.5 | 13.5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综合服务 | 2 | 2 | 2 |
3、《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工程服务 | 560 | 580 | 590 |
4、《金融服务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日最高余额 ) | 35 | 35 | 35 |
(b)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日最高余额 ) | 385 | 385 | 385 |
(c)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 | 0.6 | 0.6 | 0.6 |
持续关联交易 | 预计年度金额 |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
务 | |||
5、《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 |||
(a)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科技研发服务 | 4 | 4 | 4 |
(b)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科技研发服务 | 1 | 1 | 1 |
6、《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土地和房产的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 | 12 | 4 | 4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房产的租赁(收取的租金) | 0.05 | 0.05 | 0.05 |
7、《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 |||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设备的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 | 5.5 | 6 | 6.5 |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设备的租赁(收取的租金) | 0.2 | 0.2 | 0.2 |
8、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缴纳保费 | 1 | 1.05 | 1.1 |
五、年度上限计算基准
以下为各类持续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的计算基准:
持续关联交易 | 预计年度上限计算基准 |
1、《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 | 于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各项 (i)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前6个月期间由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的金额,(ii)对2025年至2027年原油价格预计分别为85美元╱桶、85美元╱桶及85美元╱桶;(iii)本集团预期的业务发展和中国石化集团预期的业务发展;及(iv)未来三年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价格及汇率可能的波动、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成品油质量升级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及考虑到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将为本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须的,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活性,以容纳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董事认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建议年度上限体现了本公司预计于正常市场情况下的交易金额并留出一定比例的缓冲额度。 |
(b)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 | 于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各项:(i)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前6个月期间本集团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的金额,(ii)本集团预期的业务发展和中国石化集团预期的业务发展;及(iii)基于对未来三年国际油价的预测,本集团预计中国石化集团将加大上游勘探开发资本支出及清洁能源开发的支出,未来中国石化集团的产品需求量将同步增加。 |
持续关联交易 | 预计年度上限计算基准 |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 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各项:(i)将就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培训服务及会议设施支付的年度费用估计约为人民币2.0亿元,包括培训费人民币1.6亿元,培训人次约5.5万次;会议费人民币0.4亿元,会议费按照会议天数、会议室大小及区域、餐饮及住宿等因素确定;(ii)将就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办公及厂区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或类似辅助服务的年度费用估计约为人民币3亿元。上述费用按照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文化、教育、培训和辅助服务的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iii)将就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等杂项服务支付的年度费用,包括ERP系统维护费用,OA办公系统费用,合同管理系统费用,档案及门户网站服务费用,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维护费用等。该等费用乃以该等服务的市场价格为基准;(iv)目前就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共享服务的年度费用约为人民币2.2亿元,同时,根据计划,中国石化集团将推广海外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共享服务,有关费用预计进一步增加;(v)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宣传、新闻报道等服务,费用约为人民币1亿元;及(vi)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如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险、餐厅等),费用估计约为人民币2亿元。 |
(b)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综合服务 | 于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估计了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培训服务、劳务承揽及非在职人员管理服务的年度费用。 |
3、《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工程服务 | 于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各项:(i)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前六个月期间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工程服务的金额,(ii)考虑到中国石化集团将加大原油、天然气、页岩油、页岩气等的勘探开发,氢能及地热等新能源开发投资力度,预计2025-2027年本公司业务较历史实际发生的业务量将会有增长。 基于对未来三年国际原油价格的预测,2025年至2027年的建议上限为满足本公司的未来业务增长而设。同时董事考虑到境内石油工程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和集中性,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工程服务为本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须,认为建议上限的设定应带有灵活性,建议上限体现了本公司预计于正常市场情况下的交易金额。 (i) 董事认为,即使本公司就本公司就本集团根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于未来三年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工程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规模较大,约为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 31日止年度收入的73.8%,本公司并无过度依赖中国石化集团,主要原因如下:本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之间是双向、互补的业务关系。中国石化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石油石化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公司之一。另一方面,本集团是中国技术实力最强的油田服务公司之一。鉴于中国石化集团的市场地位以及中国石化集团与本集团的历史关 |
持续关联交易 | 预计年度上限计算基准 |
系,中国石化集团是本集团的最大客户,而从过往收入看,本集团是中国石化集团最大的油田工程服务及技术服务供货商。本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之间的业务合作乃是双方行业地位及竞争实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ii) 境内行业格局由数名客户主导,而本集团已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中国的石油及天然气市场高度集中,由少数大型能源企业主导,而该等企业几乎均有各自的油田服务附属公司或部门。因此,国内油田工程及建设公司(如本集团)的收入主要源自市场上数量有限的客户,尤其是分别来自其控股股东。即使在此行业格局下,本集团仍在中国石化集团以外建立了多样化的客户网络并制订了全球发展的战略规划,在海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努力开拓市场。本集团在中东、南美、东南亚及非洲等地区正在进行多个油田工程及建设项目,而该等海外项目与中国石化集团并无关连。就此而言,本集团的主要客户及市场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iii) 本集团可保持来自独立第三方客户的收入水平。根据过往协议项下的过往交易额,来自中国石化集团的收入分别占本公司2022年及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约63.41%及61.42%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的57.04%。本集团预期中国石化集团及独立第三方客户均会加大原油、天然气、页岩油、页岩气等的勘探开发,氢能及地热等新能源开发投资力度。因此,对比2022年及2023年的过往交易额,本集团来自中国石化集团的收入将有所增加。建议年度上限为本公司根据对未来三年国际油价的预测,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内正常市场情况下本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之间的交易金额。 本集团经考虑本公司对未来国际油价的预测,预期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的业务量亦将随着与中国石化集团的业务量增加而上升。就此而言,于2025年、2026年及2027年,本集团来自独立第三方的收入比例预期将维持于与中国石化集团可资比较的相近水平,或进一步增加。 | |
4、《金融服务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的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日最高余额) | 于确定存款及利息收入的每日最高余额时,本公司已主要考虑:(i)本集团于2024年6月30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连同利息收入;(ii)部分现金流入净额将存入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及(iii)应计利息。 在决定将资金存放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存款时,本公司按最大回报、成本控制及风险控制原则考虑下列因素:(i)订明本集团的长期和短期资金需要、营运需要及资本开支需求的资金计划,(ii)参照存款利率而定的本集团投资需要,(iii)业务营运的现金流入金额。 2023年存款服务的实际发生额仅占2023年有关上限的33.8%,主要是由于(i)本集团存货和合同资产同比增加,导致净现金流入减少,及(ii)2023年底及时支付了应付款项。但从过往三年历史数据来看,如2022年实际发生金额占当年上限的88.4%;2021 |
持续关联交易 | 预计年度上限计算基准 |
年实际发生金额占当年上限的99%;本公司认为应根据历史交易情况考虑到最大可能性。同时考虑到(i)每年第四季度,本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之间一般将发生集中结算和集中到账,及(ii)预计未来本集团业务的合理增长,本公司认为人民币35亿元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公平合理。 | |
(b)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日最高余额)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的规定,该等毋须资产抵押的综合授信服务由于基于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有关交易将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要求。 |
(c)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 于确定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主要考虑:(i)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前6个月期间由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的金额,(ii)本集团未来业务发展、现金流状况和资金结算规模。 |
5、《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 |
(a)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科技研发服务 | 于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各项:(i)预期本集团每年将承接中国石化集团平均逾30个科技研发项目;(ii)每个项目的平均合约金额预期与类似项目的历史平均值人民币400万元至人民币600万元一致;(iii)该等项目平均将于三年期间完成并确认相关收入;及(iv)日后若干研发领域的业务量,包括地热、页岩气、煤层气、可燃冰,此乃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已承接及预期将承接的项目类型作出。 |
(b)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科技研发服务 | 于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各项:(i)预期中国石化集团每年将承接本集团平均不超过15个科技研发项目;(ii)每个项目的平均合约金额预期与类似项目的历史平均值人民币100万元至人民币300万元一致;(iii)日后若干研发领域的业务量,包括地球物理数据处理解释、固井、储层改造,此乃根据本集团已承接及预期将承接的项目类型作出。 |
6、《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土地和房产的租赁 | 2025-2027年土地及房产租赁建议年度上限主要基于:(i)2025-2027年对应的土地及房产租赁使用权资产价值;(ii)2025-2027年土地及房产租赁的年度租金情况及对应土地及房产租赁的市场价格情况;(iii)本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订立的潜在新房产租约;及(iv)折现率按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确定。 |
(b)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房产的租赁 | 于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i)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本集团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房产租赁收取的租金金额;(ii)中国未来的房产租赁租金可能上涨的幅度;及(iii)本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订立的潜在新房产租约确定。 |
7、《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设备的租赁 | 本公司预计本集团从中国石化集团租入设备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的建议有关上限乃考虑下列因素:(i)根据本集团已中标合同及新签合同,本集团为了满足施工要求所需要外部租赁的设备类型及规模;(ii)有关设备的现有市场价格;(iii)本集团对相关交易的预估,对预计数额增加了一定程度余量,为该等交易将来的进一步增长留出空间,增加灵活性。 |
(b)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 | 本公司预计本集团向中国石化集团出租设备所涉及的租金的建议有关上限乃考虑下列因素:(i)本集团因工作量接续不足停待和 |
持续关联交易 | 预计年度上限计算基准 |
设备的租赁 | 闲置的设备类型及规模;及(ii)有关设备现有租赁市场价格。 |
8、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缴纳保费 | 于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各项:(i)于2024年6月30日的固定资产金额;及(ii)扩大业务规模引致的固定资产及存货规模的历史平均增长率。 |
六、香港上市规则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和上交所两地上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0.20%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其附属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投资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章,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本公司必须就相关部分持续关联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的规定。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由于在上述“预计年度上限”中:(i)第1(b)、2(b)、4(c)、5、6(a)、7(a)、8项下之每项交易的每年建议年度上限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但高于0.1%,因而该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ii)第1(a)、2(a)、3、4(a) 项下之每项交易的每年建议年度上限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因而该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另外,第4(a)项存款服务亦构成了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所规定的须予披露交易;(iii)第6(b)、7(b)、《商标许可使用协议》项下之交易的每年建议年度上限适用比率低于0.1%,属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被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以及(iv)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的规定,第4(b)项为基于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毋须资产抵押的综合授信服务,有关交易将被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要求。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章,上述“预计年度上限”中的第1、2、3、4(a)、4(b)、5(a)、6(a)、7(a)项下之交易及其相关年度上限均需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因此,为同时遵守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主要持续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以及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均需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会并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需遵守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
七、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原因
持续关联交易 | 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 |
1、《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 | (i) 在石化油服成立之前,由中国石化集团向石化油服所属分附属公司提供产品。在石化油服成立后,石化油服通过日渐完善的独立的物资采购体系,进行采购,同时,为了进一步确保物资供应的稳定,需要中国石化集团继续提供产品。 (ii) 中国石化集团作为石化油服的项目业主,其本身或指定的供货商需要向石化油服提供产品。 |
(b)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 | 在石化油服成立之前,石化油服所属分附属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其所需的产品。在2014年完成重组之后,石化油服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产品对中国石化集团的生产营运提供了有效支撑,中国石化集团需要本集团继续提供产品。 |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 石化油服及其附属公司的若干办公室所在楼宇一直是由中国石化集团向占用该楼宇多年的附属公司提供配套行政及后勤服务,包括会议设施、物业管理服务及信息科技服务。鉴于使用该等配套服务的质量、成本效率及便利,继续向中国石化集团购买有关服务将对本集团有利。此外本集团自成立以来一直接受中国石化集团的文化及教育培训服务,包括外语及文化培训课程、国际项目管理课程、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及管理技能培训研讨会,石化油服相信这将有利于本集团员工的专业发展。中国石化集团拥有庞大的全球供货商网络和先进的信息化平台,对本集团寻找优秀的供货商、节约采购成本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本集团将接受中国石化集团共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和信息技术共享服务等专业支持服务,这将有利于本集团进一步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提升运营效率。 |
(b)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综合服务 | 本集团将不时为中国石化集团的若干工人提供培训服务、劳务承揽及非在职人员管理服务,有关服务乃彼等在中国石化集团旗下相关公司履行职能所必需。 |
3、《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 |
(a)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工程服务 | 石化油服系由中国石化集团的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板块的资产组建而成,成立之前该资产已一直向中国石化集团的油气勘探、开发及生产活动提供钻井、油田技术、物探、建设等油田服务和工程建设服务。因此石化油服与中国石化集团的工程服务相关的关联交易主要是由于中国石油开发的经营制度、中国石化集团的发展历史和石化油服的重组设立过程等原因造成的。中国石化集团正在推进工程总承包业务(其中包括产品采购),石化油服作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一体化的公司,有丰富的工程总承包的经验,因此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采购服务。该类交易一方面保证了中国石化集团油气勘探开发业务的快速发展, |
持续关联交易 | 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 |
另一方面也为本集团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油田技术服务市场,有助于本集团的业务运作和增长,并为开发新市场和新业务提供了保障。 | |
4、《金融服务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 (i) 资金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管理是本集团的政策。由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提供的条款不逊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就中石化财务公司而言)或境外主要商业银行(就中石化盛骏投资而言)就相同期限的同类型存款所公布的存款利率,故本集团将款项存放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条款不逊于将款项存放于独立商业银行。此外,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集中存放资金可让本集团将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用作主要的结算和交收平台,使本集团获得集中管理的境内外资金池,让本集团拥有可随时及时提取款项满足资金需求的灵活性,减少本集团获取第三方融资的需要,从而有助于本集团降低资金成本,并实现成本效率和运营效率的最大化。 (ii) 结算和交收平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由于中国石化集团是本集团最大客户,本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进行交易。根据中国石化集团的内部集团政策,中国石化集团一般会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开立交收账户。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集中管理本集团的存款,将便利与中国石化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部分为本集团的客户)进行结算,缩短资金转账和周转的时间,并一般较通过独立银行交收更具管理效益。倘若中国石化集团与本集团分别于独立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双方之间的结算及交收将缺乏效率。 (iii) 熟悉本集团的业务。由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仅向中国石化集团和本集团提供财务服务,其多年来已形成对所处行业的深入认识。就本集团而言,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熟悉其资本结构、业务运营、资金需求及现金流模式,使其得以预见本集团的资金需求。因此,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可随时为本集团提供量身定制且低成本的服务,而独立商业银行将难以提供同等服务。 (iv) 灵活性。本集团可完全自主决定不时将其存款存入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或取出。无论现在或未来,本集团均可将现金存入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独立商业银行,并无受到任何限制。目前,本集团将存款存放于中国境内及境外的独立商业银行,乃取决于合约及其他要求而定,本集团预期会继续如此操作。本集团选择将现金存入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因为这便于本集团集中管理资金。 1. 本集团自主支配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放的资金,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本公司有权选择提前终止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存款。同时,本公司可完全自主决定将其存款存入中国石化 |
持续关联交易 | 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 |
集团的财务机构或境内外独立商业银行而不受任何限制。 2.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在中石化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保证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中石化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同时,作为中石化盛骏投资全资控制方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石化盛骏投资签署了《维好协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在中石化盛骏投资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将通过各种途径保证中石化盛骏投资的债务支付需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主权信用评级水平保持一致,获得穆迪A1级信用评级和标普A+级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优于多数企业甚至银行。 3. 中石化财务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监管,并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对公司进行日常监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多年以来各项监管指标均达到监管要求。于2023年12月31日,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41.20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37.54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7.62%、流动性比率为78.18%。根据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于2024年6月30日,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93.29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39.06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6.50%、流动性比率为69.24%。中石化盛骏投资持有香港政府颁发的放债人牌照,接受香港政府和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相关监管机构管理。于2023年12月31日,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209.2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03.46亿元。根据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于2024年6月30日,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166.94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26.42亿元。目前,中石化盛骏投资自穆迪获得的信用评级为A2,自标准普尔获得的评级为A。 4. 本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针对金融业务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本公司董事会定期评估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并出具相关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为本公司防范资金风险提供了保证。 5.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保障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稳健运行、监督有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严格执行风险管控措施,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制定了涵盖各业务领域的内控制度,每年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并通过强化稽核检查等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境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境外资金平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对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 |
持续关联交易 | 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 |
盛骏投资向中国石化集团各企业提供的境内外金融服务提出了严格的约束。 6.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将于每季度提供包括多种财务指标(以及年度及中期财务报表)在内的充足资料,以使本公司能持续监控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本集团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存款使用情况。中石化财务公司公开发布的年度报告和财务信息刊载于其公司网站中( cwgs.sinopec.com )。 7.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须监控本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以确保相关数额不超过适用年度上限。 8. 由审计师在为本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期间,对本集团、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本公司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文所述裨益,相较于其他独立商业银行,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更熟悉本集团的业务,能够提供优惠的商业条款,且上述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能够合理有效地协助本集团监察有关金融服务,最大程度降低本集团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本公司认为,本集团将资金存放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不会高于独立商业银行,同时对本集团而言资金管理效率更高,能够享受高质量金融服务,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 |
(b)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 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主要借助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拥有的强大融资渠道签署循环贷款协议,可根据资金盈缺随时提取或归还贷款,利率优惠、手续简化、形式灵活,降低融资成本。 |
(c)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 基于中国石化集团是本集团的最大客户,以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资金结算平台可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有效规避资金风险。此外,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还可提供个性化、低成本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实现本集团成本效率的最大化。 |
5、《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 |
(a)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科技研发服务 | 本集团向客户提供与石油工程行业技术有关的科技研发服务,这与一般行业惯例一致,原因是向客户提供石油工程服务时本集团对自身客户的需求有深厚了解。中国石化集团(作为本集团的客户)将不时获得本集团提供的科技研发服务。 |
(b)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科技研发服务 |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与石油工程行业技术有关的科技研发服务,这与一般行业惯例一致,原因是中国石化集团对本集团的客户的需求有深厚了解。本集团(作为中国石化集团的客户)将不时获得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科技研发服务。 |
6、《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土地和房产 | 本集团于近年来已一直使用有关房产,主要用作宿舍、办公室及厂房。搬迁将导致不必要的营运中断。 |
持续关联交易 | 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 |
的租赁 | |
(b)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房产的租赁 | 本集团零星的几处闲置房产,由于位置上的便利性,并考虑到盘活资产,向中国石化集团进行租赁。 |
7、《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 |
(a)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设备的租赁 | 为有效应对低油价对本集团的冲击,本集团统筹市场布局、优化资源分配,进一步控制和优化投资规模,力求保持精干高效的自有装备规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增强抗风险能力。由于业主释放勘探开发工作量不均衡以及季节性因素,自有施工设备时常出现一定的结构性缺口,通常主要通过外部装备租赁市场进行调剂。但随着国内加大对深层超深层油气藏、深层页岩气的开发力度,业主对施工设备和技术要求不断提升,原有的外部装备租赁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本集团的设备租赁需求。中国石化集团拥有相关设备的制造企业以及可以开展金融租赁的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实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订立《设备租赁框架协议》,可以稳定获取相关设备的租赁来源,有效解决本集团设备结构性缺口。 |
(b)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设备的租赁 | 因工作量接续不足造成停待和闲置的部分设备,除在本集团内部进行调剂外,积极寻求外部承租市场可以有效盘活相关停待或闲置的设备。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实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开展对外租赁设备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亦可以为本集团相关停待或闲置的设备快速找到承租人。 |
8、《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 |
本公司无偿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若干商标 | 本集团数年来一直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商标。为此,为保持一贯市场形象,本集团将继续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若干商标。 |
9、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缴纳保费 | 根据安保基金文件,本公司须每年向安保基金支付两次保费。 |
八、董事会及独立股东批准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本公司已经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并批准了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决议。本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董事会审议批准了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安保基金文件及其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并同意将主要持续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其相关的建议年度上限提呈临时股东会批准。赵金海先生、章丽莉女士及杜坤先生因在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任职,被认为与该等交易有利害关系,因而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并向独立股东就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其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提供意见。于作出一切合理查德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概无于持续关联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本公司已经委任迈时资本为独立财务顾问,将就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其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会,寻求独立股东对主要持续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其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的批准。于本公告日,中国石化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约70.20%股份(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约56.52%股份,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盛骏投资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约13.68%股份),中国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将于临时股东会上就持续关联交易有关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九、一般资料
石化油服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油气工程与技术服务提供商。其拥有地球物理、钻井、录井、测井、固井、井下特种作业、油田地面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等工程设备和技术,能够为油气田提供涵盖其整个生命周期的全面工程与技术服务。石化油服有着超过60年的经营业绩,先后在中国76个盆地进行油气工程服务,业务分布在中国的十四个省。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新能源、地热等能源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咨询、施工、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电力、蒸汽、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技术、电子商务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有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招标采购、劳务输出;国际化仓储与物流业务等。
中石化财务公司是一家于1988年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其他相关法规监管。为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中国石化集团公
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中石化财务公司51%和49%的股权。作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石化财务公司须遵守多项监管和资本充足性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率及存款准备金门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2年11月修订有关持续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集团母公司应当承担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通过财务公司外溢;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就前述补充资本的义务作出承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必要时向中石化财务公司补充资本,并通过中石化财务公司每年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中石化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
中石化盛骏投资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依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成立的一家持牌放债机构,其于2007年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作为海外资金结算中心,为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十、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021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 石化油服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订立的《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科技研发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
「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 石化油服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于2024年9月26日订立的《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科技研发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设备租赁框架协议》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
「安保基金」 | 中国财政部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1998年进行行业重组前作为一家部级企业及其联营公司就石化油服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支付保费于1997年共同发出的文件(财工 |
字1997年268号) | |
「本公司」或「石化油服」 |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本集团」 | 石化油服及其附属公司 |
「财政部」 | 中国财政部 |
「持续关联交易」 | 202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安保基金文件项下之持续关联交易 |
「董事会」 | 本公司董事会 |
「独立财务顾问」或 「迈时资本」 | 迈时资本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出建议 |
「独立董事委员会」 | 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成立目的是就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独立股东」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以外的本公司股东 |
「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具体而言,指本公告“预计年度上限”的1(b)、2(b)、4(b)、5(a)、6(a)和7(a)中提及的本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
「附属公司」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含义 |
「股东」 | 本公司的股东 |
「国务院」 | 中国国务院 |
「国家发改委」 |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 | 指本公告“预计年度上限”中的 4(c)、5(b)、6(b)、7(b)、8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提及的本集团与石化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该等交易豁免独立股东批准 |
「建设部」 |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联系人」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含义 |
「临时股东会」 | 本公司将举行的由独立股东审议及批准包括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
「人民币」 |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交所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香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联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上市规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要求需要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具体而言,是指本公告“预计年度上限”中的1(a)、2(a)、3、4(a)中提及的本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石化集团」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本集团除外) |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 | 中石化财务公司和中石化盛骏投资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
「中石化财务公司」 |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的批准和监督下,从事银行和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 |
「中石化盛骏投资」 | 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成立的一家持牌放债机构,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 |
「%」 | 百分比 |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