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3-057债券代码:188867 债券简称:21津创01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2号)核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28,168,529股新股。公司于 2022 年9月20日完成向18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3,189,655股,发行价格为5.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30,499,999.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743,434.0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0,756,564.9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9月20日出具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816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8)。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本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了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已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洪湖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0,300.00万元变更用于克拉玛依南郊项目投资建设支出,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克拉玛依创环水务有限公司。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3-04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事项的议案》,具体详见2023年9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创业环保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及上述董事会决议,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及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11月17日,克拉玛依创环水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 | 用途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8111401012000915662 | 0.00 | 克拉玛依南郊项目投资建设支出 |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全资子公司克拉玛依创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40101200091566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克拉玛依南郊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10,300.00万元。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
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
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