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正在对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环保”“公司”“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2023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马滨、葛馨。
(三)现场检查人员
葛馨、凌陶、林伟。
(四)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3月26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证券事务代表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三会文件及会议记录,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查阅会计师关于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对证券事务代表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洪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及提标升级和配套管网(二期)PPP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原计划预期,主要原因是受当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调整的影响,致使该项目落后既定投资计划。天津市主城区再生水管网连通工程第一批项目,建设内容共包括43个再生水管网建设项目(子项),截至2023年底已完成42个子项,建设进度基本符合计划预期,但付款进度有所滞后,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工程款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保荐人将敦促上市公司尽快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洪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及提标升级和配套管网(二期)PPP项目于2023年9月21日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变更,并于2023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告。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除洪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及提标升级和配套管网(二期)PPP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原计划预期,以及天津市主城区再生水管网连通工程第一批项目付款进度滞后外,其余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进度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证券事
务代表进行了访谈。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证券事务代表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326,190.70万元,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482,882.10万元,相较于2022年末数据均有增长。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加强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的管理与催收工作,防范坏账风险,避免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洪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及提标升级和配套管网(二期)PPP项目使用进度不及原计划预期,以及天津市主城区再生水管网连通工程第一批项目付款进度滞后事项,保荐人提请上市公司注意项目实施风险,并建议上市公司尽快按照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同时,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谈等其他检查事项。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