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的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公司”)2021年度至2022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向其他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问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4年5月27日中止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上交所报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申请文件,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57号),并披露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05号),并披露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28日及2023年7月26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及《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
2023年7月27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收到了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2023年8月17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提交证监会注册。
二、中止审核的原因
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向其他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问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上交所中止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程序。
三、中止审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事项不涉及公司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曾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与被处罚事项无关。且公司已于2024年4月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本次发行注册程序中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与中介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的要求,尽快完成恢复审核所需的各项工作,并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向上交所申请恢复审核。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