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股网  2024-09-21  凯盛新能(600876)公司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发表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报告人负有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5.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 a.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及/或占集团市值(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计算) 的5% 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 b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须予公布交易。

7a.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内界定的与集团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但不包括已经集团公开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单笔合同。)

7b.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及持续性关连交易。

8. 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澄清说明;

13. 股价敏感资料: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 股价敏感资料为:

(a) 供交易所、公司股东及其股票的其它持有人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

或 (b) 避免对公司股票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 (c) 预期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者。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详情应参考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发表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1)公司可能因法例的规定或其它原因须向第三者透露的资料, 而该等资料因此为部分公众人士所悉,并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

(2)拟在任何上市证券持有人的会议上公布而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资料;

(3)公司有需要向其董事、雇员及顾问以外的人士透露的有关资料;

(4)在盈利预测期间发生的可能对盈利预测的假设产生重大改变的事件;

(5)因日常及一般业务以外的业务而产生的不在预期之内的重大收入或亏损;

(6)据董事所知,在公司有大量业务或交易进行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大混乱;

(8)据董事所知,其业务所用主要货币的汇率出现重大转变;

(9)据董事所知,会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的有关公司及/或集团子公司的财政状况或其业务表现(或预期表现)的转变 ;

(10)就公司及/或集团子公司往非核心业务活动调拨了大量资源的详情;

14. 公司及/或集团子公司给予其他实体的贷款资料(该贷款金额按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须予披露贷款”),或贷款金额的增加按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但在公司日常业务中产生及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交易的任何应收货款除外);

15. 公司及/或集团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按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 ;

16. 公司控股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加以质押,以担保公司的债务,或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其它责任上支持;

17.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包括一项条件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的责任,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 ;

18. 公司及/或集团子公司对贷款协议条款的违反,而所涉及的贷款对公司及/或集团子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违约可能会使贷款人要求公司实时偿还贷款,而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出豁免。19.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涉及的重大事项;20.公司及/或集团子公司出现的下列使集团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者集团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21.变更集团内任何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2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2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2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2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集团内任何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1.聘任或者解聘为集团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4.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5.证券交易所或者集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其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公司证券部是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或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报告人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组织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联络人(即财务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审定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部。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和/或公司证券部报告。

如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公司证券部向报告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及/或集团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施行后,其内容与不时颁布或修订且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