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9号)。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军、马炎、章榕、陈红照、李飏、王蕾蕾: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母公司统一采购再平价销售给子公司的业务未按净额法核算。该事项影响2022年度和2023年度母公司单体会计报表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业绩预告、董事辞任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谢军作为公司董事长、马炎作为公司时任总裁、章榕作为公司总
裁、李飏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红照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王蕾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谢军、马炎、章榕、陈红照、李飏、王蕾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