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芯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规范薪酬管理流程,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与合理性并重。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盈利 能力,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兼顾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合理控制 薪酬成本。
(二)坚持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需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相符。
(三)坚持服务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强化经营发展职责,将 个人薪酬设置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增强企业管理人才干事创业活力。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以激励为导向,薪酬分配围绕经营贡献和价 值增值,与公司目标完成及个人考核情况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和党群工作部、财务投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 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根据其所任岗位,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未在公司任职的,原则上不在公司取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采用年度津贴制,每六个月发放一次,不再发放其他薪酬。津 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背景、岗位级别、职责权限、行业薪酬水平 等综合确定,按月发放,保障基本生活及履职需求。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 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着重体现个人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贡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 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第四章薪酬日常管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以下各项金额由公司在个人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由财务投资部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三)其他由单位代扣代缴的款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完成情况核算薪酬并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市场环境相匹配。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议,公司可不定期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以下事项为依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环境变动;
(二)公司经营业绩与整体效益变动;
(三)行业薪酬水平变动;
(四)组织架构调整或岗位职责变动;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津贴或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评估是否需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