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查股网  2023-12-21  亚泰集团(600881)公司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文 件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程 表

时 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序号

序号内 容
1宣布现场会议参加人数及会议有效性,介绍出席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来宾
2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为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在长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关于为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继续为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润德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5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6关于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7关于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8关于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在长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9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0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1股东发言
22对以上议案进行表决
23休会5分钟,计票
24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25待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统计和宣布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26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27宣布闭会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一

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 案

为落实监管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水泥生产、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煤炭开采、煤炭及制品销售;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泥生产;房地产开发经营;煤炭开采;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

程序如下: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一点二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独立董事人数总额一点二倍的范围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序如下: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一点二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独立董事人数总额一点二倍的范围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3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4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在未超过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5、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6、在未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1、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该按照本章程第九十四条的程序进行,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1、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该按照本章程第九十四条的程序进行,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7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8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董事会应当在6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9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1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此条款删除]

见。

见。
12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13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超过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超过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4(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15(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16第一百七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第一百七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17第二百七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五)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七)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二

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三

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2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在未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新增(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7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1.2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独立董事人数总额1.2倍的范围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一)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1.2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独立董事人数总额1.2倍的范围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

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五)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五)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向公司提出建议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有); 3、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4、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5、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6、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7、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8、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董事会应当在6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8新增(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职责。
9(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第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此条款删除]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

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1新增(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新增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13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4新增(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15新增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16新增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7新增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8新增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19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20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

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由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由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21新增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原制度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四

关于为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在长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为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在长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中心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 4,9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意由亚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1,8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五

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分别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600万元、600万元、5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六

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4,900万元、4,900万元、4,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被担保三家企业各自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其提供抵押担保。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七

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7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其提供抵押担保。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八

关于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3,7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以及北京亚泰饭店有限公司办公楼和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九

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 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泰大街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

关于为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延边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 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及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一

关于为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

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及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为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5号办公楼以及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春市南关区兴兰小区4号楼提供抵押担保。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二

关于继续为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吉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继续为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8.85亿元、

11.62亿元、4亿元、9亿元、4.3亿元、2亿元、5.94亿元、3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三

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润德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为吉林亚泰润德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四

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

议 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5,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五

关于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 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1.2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六

关于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和营业楼、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楼提供抵押担保。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七

关于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在长春农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 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长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中心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900万元、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八

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37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亚泰集团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十九

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7,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