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关于股东刘木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刘木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8月22日披露《关于股东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就股东刘木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其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等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就相关事项于2021年2月10日向股东刘木栋出具《关于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木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9号)。近日,股东刘木栋因相关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木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7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刘木栋:
你(刘木栋,身份证号码37282819**********)于2020年1月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可蓝多”或“公司”)5,686,0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协议转让与他人并于2020年3月26日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经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你持有妙可蓝多股份20,449,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56%,不再具有该公司大股东身份,在6个月内减持股份依法应履行信披义务,减持数量受限制。
经查,你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妙可蓝多股份9,022,6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