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02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15,53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内容分别详见2023年12月15日、12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3-041)、《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2)]。
2024年1月2日,公司收到保山智投发来的《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所持博闻科技股份的函》(保智投函﹝2024﹞1号),2023年12月31日,保山智投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确定了本次股份转让的最终受让方为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朋),同时收到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保国资发〔2023〕166 号),并与上海德朋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保山智投向上海德朋协议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15,53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5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保山智投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同仁街45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恩柱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500MA6NA9PT4L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婴幼儿洗浴服务;小餐饮;食品销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招生辅助服务;托育服务;家政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游乐园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玩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年07月20日 |
经营期限 | 2018年7月20日至2068年7月19日 |
股东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通讯地址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1号楼 |
(二)保山智投本次是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15,53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23年12月31日,保山智投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上海德朋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5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保山智投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三)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5,531,700 | 6.58% | -15,531,700 | -6.58% | 0 | 0.00% |
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 | 0 | 0.00% | +15,531,700 | +6.58% | 15,531,700 | 6.58% |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当事人
出让人: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人: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36,088,000股,其中转让方持有15,531,700股,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58%,皆为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份。转让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即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5,531,700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58%)。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受让方将成为持有目标公司15,531,700股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58%)的股东。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为含权转让,即标的股份对应的目标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累积的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收益,及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之间宣派的任何股利、股息、资产增值、收益等权益均应归受让方所有。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贰拾陆万壹仟玖佰捌拾陆元整(RMB133,261,986.00),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8.58元/股,每股价格不低于:目标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前三十(30)个交易日的目标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以及目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
2、上述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按以下方式向转让方支付: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以即期汇票背书的方式向转让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1、转让方应敦促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本协议生效日后第三(3)个交易日内分别发布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进一步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如需)。
2、转让方应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且本协议生效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登记过户所需的全部申请文
件,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出具确认意见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受让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
(1)如目标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股利和股本应当随同该等标的股份一并转让给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股利和股本;
(2)如目标公司发生配股行为,则转让方行使配股权需事先获得受让方书面同意,配股资金的来源以及行使配股权所得目标公司股份的归属等相关事宜应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转让方的履约义务
1、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日向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关于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及本协议签署的申请文件。转让方应当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登记过户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出具确认意见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2、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受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申请,或受让方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等导致转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全部手续的,不视为转让方违约。
3、转让方应且应促使目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报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4、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合理、谨慎的运营、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5、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六)受让方的履约义务
1、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并配合转
让方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相关事宜。
2、受让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协助转让方和目标公司完成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报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七)转让方的承诺及保证
1、转让方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且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许可或批准,亦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或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已取得该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3、除尚待获得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外,转让方已就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内外部批准、同意及授权。
4、标的股份是转让方合法取得并持有的,转让方系标的股份名义及实质上的唯一所有权人;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与标的股份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股份代持安排、信托安排、收益权转让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等任何影响标的股份权属或权益的情形;标的股份不涉及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主张权利,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在内的任何行政机关对标的股份作出过查封、冻结或可能导致权利限制的相关裁定或者决定。
5、转让方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没有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6、转让方在本协议中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中的意思表示为真实、自愿、有效,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之因素。
(八)受让方的承诺及保证
1、受让方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且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
许可或批准,亦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或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已取得该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本协议成为对受让方构成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合同。
3、受让方已就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内外部批准、同意及授权。
4、受让方承诺其在成为持有标的股份的目标公司股东后将遵守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和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5、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6、受让方在本协议中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受让方保证受让方在本协议中的意思表示为真实、自愿、有效,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之因素。
(九)税费及处理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价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双方协商承担。
(十)保密和信息披露
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允许时,不能将本协议内容向双方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披露的情形。
(十一)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双方同意,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可以被解除:
(1)若因非双方原因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受理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递交的申请材料,则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受理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
(2)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截至2024年1月31日标的股份过户仍未完成,则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本条款约定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全额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按照年利率3%计付自股份
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至转让方全额退还之日期间内的资金占用费。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应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无法避免或对其后果无法克服而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完全地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瘟疫及任何其他前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形,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碍的一方可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的责任或义务,而不得被视为违约,但受阻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另一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或存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应被视为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进行协商谋求合理公正的解决,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减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4、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受阻碍的一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存续期间可免除其由于不履行本协议之违约责任。
5、若因上述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终止,则转让方须于五(5)个工作日无息返还其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
(十三)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向不履行方或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
2、双方若皆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协议当事人放弃因另一方违约行为而享有的相应权利的,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十四)争议的解决
由于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转让方、受让方应先行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协议签署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通知
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书面通讯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书信,均应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到下述地址:
转让方: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一号楼
收件人:夏莹
电话:18908751010
受让方: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江路9号远东宏信广场9楼
收件人:王丹
电话:18301703317
通知以专人递送的,于收方签收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的,于邮件到达另一方列于本协议约定的地址之日视为送达。受通知方的该地址无人收件的,以送递人证明通知已到达受通知人注册地但无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
(十六)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自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八(8)份,双方各执两(2)份,其余报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用,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2023年12月31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2024年1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目前保山智投与上海德朋正在按规定办理后续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 报备文件
一、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所持博闻科技股份的函(保智投函﹝2024﹞1号)
二、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保国资发〔2023〕166 号)
三、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与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博闻科技股份的函
四、出资人(股东)决议(上海德朋实业有限公司)
五、《股份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