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股网  2026-04-21  博闻科技(600883)公司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 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互动平台;

(五)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接待来访,座谈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

(十一)广告、宣传。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制 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与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运营分析会、预算 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相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职责,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度建设: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建 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 资者所需的信息并予以发布;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并接 待投资者来访,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投资者关系平台管理: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资金量、以及变动、 投资偏好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集相关行业动态,定期 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参考;

(五)定期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报 送和印刷等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公司相关人员接受财 经媒体的采访报道;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危机处理:若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 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 公室开展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 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保荐机构或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舆情管理与应对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应对、处置各类舆情,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 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节舆情管理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日常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 互动”平台、公司网 站、电话、股吧以及与公司相关的网络报道等渠道关注公司舆情情况,及时发 现并报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舆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舆情应对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 总经理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 门负责人。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对舆 情进行核实、分析与评估,判断其真实性、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沟通、媒体回应等;

(三)协调公司内部资源,统一对外发声口径;

(四)跟踪舆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五)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舆情应对方式

(一)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网站或投资者说明会中作出必要说明;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动联系相关发布方或媒体,核实信息并视情况要 求更正,必要时发布澄清公告;

(三)如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向公司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舆情情况及应对措施;

作。

(五)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舆情公关工作机构协助实施舆情应对工

益;

(六)涉及不实信息或恶意诋毁的,公司可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

(七)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变化,做好后续跟踪。

第三十条 舆情应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快速反应。发现重大舆情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及时启动应对机制, 防止舆情发酵扩散;

(二)真实准确。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发布与沟通;

(三)统一发声。由董事会秘书或经其授权的指定人员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应当增强舆情风险意识, 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可能引发或加剧舆情的言论。发现舆情线索的,应当及时告 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舆情应对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包括舆情监测 记录、分析评估报告、应对方案、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沟通记录等,纳入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统一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