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关于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交割后的进展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交割后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聚焦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核心主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2022年12月8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甬湶投资”)将其所持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予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为执行本次交易而设立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下称“新亚制程”)。2023年2月17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签署《交割备忘录》,确认于2023年2月17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和2023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因新亚制程未按约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4,486.2万元,甬湶投资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督促其履行付款义务,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经多轮协商,交易相关方于近日达成一致并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相关主体:甬湶投资(甲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丙方)。
2、乙方及丙方就以下应付款项向甲方承担共同及连带地支付义务:(1)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4,862,000元;(2)自2023年7月1日起以人民币34,486.2万元为基数,按固定利率年化8%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如部分款项已支付的,则分笔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
3、乙方及丙方同意共同并连带地按以下时间节点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1)丙方于2023年12月25日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0,000元;(2)2024年1月15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0,000元;(3)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5,000,000元;(4)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全部剩余应付款项(包括剩余股权转让款和全部的资金占用费)。
4、违约条款:乙方及/或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应付款项,则全部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均加速到期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立即支付全部剩余应付款项,同时乙方及丙方还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及/或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应付款项,本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条款不再适用,资金占用费无须支付,但乙方及丙方应当同时连带承担以下两项违约责任(即违约金一+违约金二):
(1)违约金一:自2023年7月1日起以人民币34,486.2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如部分款项已支付的,则分笔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
(2)违约金二:乙方及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关于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总额的5%(即人民币3,519万元)。
截至本公告落款日,丙方已按《结算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剩余股权转让款和资金占用费的收回。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