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杉杉股份(60088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161,804,46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2.5405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258,992,63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47,735,691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11,256,942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

郑驹先生。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郑驹先生、董事李智华先生、董事朱志勇先生、董事李克勤先生、董事周婷女士、独立董事张纯义先生、独立董事徐衍修先生、独立董事朱京涛先生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下属子公司拟投资建设高端显示用偏光片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159,730,36599.82142,074,1030.1786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为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159,256,06599.78062,548,4030.2194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159,634,66599.81322,089,8200.179879,9830.007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4.0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140,848,12598.196220,891,5601.798164,7830.0057

4.0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140,901,42598.200820,833,5601.793269,4830.0060

4.0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140,852,52598.196620,887,1601.797864,7830.0056

5、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159,434,46599.79602,358,3030.202911,7000.001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关于为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21,683,83089.48342,548,40310.5166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陈昱菡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