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进展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杉杉集团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25年2月1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杉杉集团的通知,经杉杉集团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至第四期)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下称“H22杉EB1”)、“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下称“H22杉EB2”)、“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三期)”(下称“H22杉EB3”)及“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四期)”(下称“H22杉EB4”)的持有人合计换股370,540,078股,换股价格为8.67元/股,并于2025年2月14日完成过户,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被动下降16.44%,现将相关换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暨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26层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5年2月14日 | |||
权益变动明细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换股暨减少股份数量(股) | 变动比例(%) |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H22杉EB1) | 2025年2月14日 | 128,514,447 | 5.70 |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H22杉EB2) | 2025年2月14日 | 74,930,136 | 3.33 |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H22杉EB3) | 2025年2月14日 | 103,549,225 | 4.60 |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H22杉EB4) | 2025年2月14日 | 63,546,270 | 2.82 |
合计 | 370,540,078 | 16.44 |
二、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股暨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郑永刚 | 655,267 | 0.03 | 655,267 | 0.03 |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 72,212,189 | 3.20 | 72,212,189 | 3.20 |
杉杉集团 | 722,782,178 | 32.08 | 352,242,100 | 15.63 |
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 | 205,264,756 | 9.11 | 205,264,756 | 9.11 |
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 | 29,580,000 | 1.31 | 29,580,000 | 1.31 |
合计 | 1,030,494,390 | 45.73 | 659,954,312 | 29.29 |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杉杉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换股导致杉杉集团持股比例被动下降,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承诺的情形。
杉杉集团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换股完成后,杉杉集团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已累计换股429,979,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8%。本次换股完成后,
杉杉集团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内剩余杉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合计为0股,债券信托担保专户内剩余杉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合计为64股;杉杉集团以其持有的108,000,000股杉杉股份限售流通股及其下属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22,000,000股杉杉股份限售流通股为本次债券设定质押担保。本次权益变动后,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9,954,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9%,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换股期内,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及具体换股数量、换股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将持续关注其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