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18  宏发股份(600885)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发股份”、“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联系人刘旭、王洪山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85.SH
注册资本1,042,674,252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园A107-131
主要办公地址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东林路5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满金
董事会秘书林旦旦
联系电话0592-6196766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23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4,377.8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已于2021年11月完成上述置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947号)。

(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新增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能家居用继电器及连接器技改及产业化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南华镇老坪村1、2社”;《不动产权证书》为“川(2021)中江县不动产权第0324394号”。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智能家居用继电器及连接器技改及产业化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减少设备投资3,000万元,增加厂房投资3,000万元,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保持不变。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系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需要而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宏发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宏发股份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旭 王洪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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