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http://ddx.gubit.cn  2023-06-07  国投电力(600886)公司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和质量,树立公司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部指定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反向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各类活动时,应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也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组织制定和实施投资者说明会工作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组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制定和实施年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方案,统筹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宣传部)负责公司新媒体平台管理,对接新闻媒体机构,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与证券部进行沟通,予以适当回应。同时,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处理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的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需求,积极参加券商策略会、接待投资者调研、参加公司反向路演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成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述人员参加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7年)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