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就本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相关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