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86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编号:2024-026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订原因及主要内容
1.由于《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已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2月17日发布;2023年3月31日实施)废止,删除及修订了部分条文。
2.根据2023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了关于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义务与权限等内容条文。
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制度增删了条文。
二、章程修订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表如下:
现有条文 | 修改后条文 (修改或新加内容用下划线 加粗表示) |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北省体改委(1989)第2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2年因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迁至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因公司发展需要,迁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2717519818。 |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北省体改委(1989)第2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2年因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迁至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因公司发展需要,迁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2717519818。 |
4.3.1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4.3.1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提议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及理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4.3.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因本章程第4.3.3条第三款董 | 4.3.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因本章程第4.3.3条第三款董 |
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4.4.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4.1项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4.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临时提案外,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4.1项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4.5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4.4.5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 指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十) 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 指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十) 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
|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4.4.6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4.6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 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 是否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
| 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4.8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4.4.8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4.5.2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4.5.2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4.5.13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4.5.13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4.5.16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 4.5.16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4.6.1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6.1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6.7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款关于股东大会选举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 | 4.6.7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款关于股东大会选举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 |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但只能由一人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情况,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到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再次投票时,参与投票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所缺人数。实行累计投票方式的未尽事宜,由会议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办理。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但只能由一人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情况,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到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再次投票时,参与投票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所缺人数。实行累计投票方式的未尽事宜,由会议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办理。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4.6.11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另有要求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 会议主持人;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 | 删除。 |
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 |
4.6.12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 删除。 |
4.6.13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 删除。 |
4.6.14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担任会议主持人的股东有权多投一票。 | 删除。4.6.15-4.6.22条序号依次改为4.6.11-4.6.18 |
5.1.1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5.1.1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5.1.2 除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5.1.2 除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
|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5.1.10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5.1.10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执行。 |
5.2.8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 5.2.8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程第4.2.2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程第4.2.2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单笔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事项授权总经理决策。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单笔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事项授权总经理决策。 |
5.2.16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董事应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需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 5.2.16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董事应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需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
6.2 本章程第5.1.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5.1.4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2 本章程第5.1.34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5.1.45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3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6.3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6.10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删除。6.11-6.13条序号依次改为6.10-6.12 |
7.2.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其他监事召集和 | 7.2.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
主持监事会会议。 |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9.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9.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 |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10.1.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10.1.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10.1.8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证券市场融资的成本及效率,以确保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 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利润分配后的股份总额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 10.1.8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证券市场融资的成本及效率,以确保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 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利润分配后的股份总额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无未弥补亏损的条件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5亿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项。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董事会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无未弥补亏损的条件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5亿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项。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董事会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三)款规定处理。 (七)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三)款规定处理。 (七)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10.1.9 公司利润分配程序 (一)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 10.1.9 公司利润分配程序 (一)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0.3.1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 ,可以续聘。 | 10.3.1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 ,可以续聘。 |
10.3.4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 10.3.4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
10.3.5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 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 删除。 |
10.3.6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经下一次股东大会确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 | 删除。 |
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 |
10.3.7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 删除。10.3.8条序号改为10.3.5 |
12.2.3 公司因本章程第12.2.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12.2.1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12.2.1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12.2.3 公司因本章程第12.2.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12.2.1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12.2.1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12.2.9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2.2.9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3.6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适用)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3.6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适用)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5.1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股东:(1)其单独或者与 | 15.1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
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董事的股东;(2)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3)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30%)的股份的股东;(4)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股东:(1)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董事的股东;(2)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3)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30%)的股份的股东;(4)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5.4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5.4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事项方式审议。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