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8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部分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中的林甸液态奶生产基地项目、吴忠奶产业园伊利乳制品绿色智能制造项目、呼伦贝尔年产53万吨液态奶绿色生产及人工智能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兴安盟面向液态奶行业“5G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示范项目、全球领先5G+工业互联网婴儿配方奶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项目、乳业创新基地项目。
? 节余募集资金安排: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最终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96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完成向22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7,953,285股,发行价格为37.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47,249,968.6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284,207.0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40,965,761.63元。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07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专户单位名称 | 专户存储银行名称 | 账号 | 账户类型 | 截止日账户余额 |
大庆伊利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 59010078801000001879 | 募集资金专户 | 0.00 |
宁夏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 59010078801400001880 | 募集资金专户 | 0.00 |
呼伦贝尔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 59010078801100001878 | 募集资金专户 | 303.02 |
内蒙古兴安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 59010078801200001881 | 募集资金专户 | 5,967.38 |
内蒙古金泽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 150872305996 | 募集资金专户 | 18,263.82 |
安图伊利长白山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 59010078801900001882 | 募集资金专户 | 703.35 |
内蒙古乳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 633816650 | 募集资金专户 | 9,588.44 |
合计 | 34,826.01 |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节余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个别拟结项募投项目因支付时间周期较长尚未到资金支付节点,存在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后续在满足付款条件时,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 承诺投资总额 | 累计投入金额 | 已收到利息 | 待支付款项金额 | 节余募集资金总额 |
林甸液态奶生产基地项目 | 28,307.50 | 28,425.03 | 117.53 | - | 0 |
吴忠奶产业园伊利乳制品绿色智能制造项目 | 5,000.00 | 5,048.22 | 48.22 | - | 0 |
呼伦贝尔年产53万吨液态奶绿色生产及人工智能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 | 36,000.00 | 36,034.91 | 337.92 | 303.02 | 0 |
兴安盟面向液态奶行业“5G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示范项目 | 99,000.00 | 95,515.87 | 2,483.25 | 2,612.45 | 3,354.93 |
全球领先5G+工业互联网婴儿配方奶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 155,000.00 | 138,810.03 | 2,073.85 | 10,516.19 | 7,747.63 |
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项目 | 21,000.00 | 20,663.89 | 367.24 | 703.35 | 0 |
乳业创新基地项目 | 59,000.00 | 51,609.68 | 2,198.13 | 3,718.14 | 5,870.31 |
合计 | 403,307.50 | 376,107.63 | 7,626.14 | 17,853.14 | 16,972.87 |
注1:林甸液态奶生产基地项目、吴忠奶产业园伊利乳制品绿色智能制造项目及呼伦贝尔年产53万吨液态奶绿色生产及人工智能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包含募集资金专户收到的利息收入,本次结项的其他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未来产生的利息收入将按项目实际需求进行支出。注2:节余募集资金总额=承诺投资总额-累计投入金额+已收到利息-待支付款项金额。注3:合计数与单项加总的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均已顺利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较好地控制了项目成本。在项目建设各个环节中,公司加强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的支出。同时,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益。
(三)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6,972.87万元(最终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待募投项目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后,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项。公司就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将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林甸液态奶生产基地项目、吴忠奶产业园伊利乳制品绿色智能制造项目、呼伦贝尔年产53万吨液态奶绿色生产及人工智能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兴安盟面向液态奶行业“5G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示范项目、全球领先5G+工业互联网婴儿配方奶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项目、乳业创新基地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最终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的结项事宜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