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9  新疆众和(600888)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郭万花女士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郭万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郭万花:

经查,2023年8月15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3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5%,成交金额为269,937元。你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郭万花女士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