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国信证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上述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信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70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华一路
号国信金融大厦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花福秀、孟繁龙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88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健
联系人
刘建昊、朱莉敏
联系电话
0991-668980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年
月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
月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于
2024 |
年
月
19 |
日披露,
年度报告于
2025 |
年
月
25 |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项目 | 工作内容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截至本总结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2023 |
年
月
22 |
日
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经营业绩等情况。
4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继续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存入专户存储银行。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
6 |
、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议,或通过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
、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无其他报告事项。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
重大事项
事项 | 说明 |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参与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项目 | 情况 |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其他
无。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己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申报事项
申报事项 | 说明 |
、发行前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及原因分析
发行人发行前后绩未发生重大变化。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 |
年
月
4 |
日,国信证券因辽宁垠艺生物保荐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推广费用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2024年
月
日,国信证券因奥普特科技持续督导期间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等事项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2024年
月
日,国信证券作为利尔达保荐机构,因利尔达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并因该事项于2024年
月
日收到北交所出具的警示函;
、2024年
月
日,国信证券因埃夫特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持股数量等问题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针对以上监管措施,国信证券已经积极进行了相应整改。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截至
年
12 |
月
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