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54号
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
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1号)查明的事实,截至2022年4月19日,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持有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中房)6.11%的股份。经查,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天津中维所持有的退市中房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79万股、减持总金额658.08万元,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中维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股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鉴于前述减持行为系因司法处置导致股票被动卖出,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