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5: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司农专字[2026]25009570022 号
目
录
报告正文…………………………………………………….1-3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 GUANGDONG SINO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
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司农专字[2026]25009570022 号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5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合并及母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6 年4 月28 日出具了司农审字[2026]25009570018 号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审计类第1 号》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持续经营”所述,贵公司2025 年收入尚未形 成稳定业务模式,合并净利润为-19,077,966.21 元,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609,394,576.47 元。
贵公司虽在财务报表附注 “十四、(二)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 中披露了相关改善安排,但截至目前主营业务尚未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同时,贵公司未充分披露为改善持续经营状况、扭转经营亏损已实 施及拟实施的具体应对方案,亦未对前述方案的可行性开展充分分析论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我们独立于贵 公司,并遵守了独立性准则中适用于公众利益实体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同时履
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 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规模越大的企业,允许的错报金额比率越小。变动比率法以总资产和总收入 中较大者为基础确定一个变动百分比。按照变动比率法计算重要性水平包括以下 两步:(1)确定总资产或总收入中较大者的范围;(2)根据重要性计算表,按 “重要性水平=基数+系数×超过下限部分”公式计算重要性水平。
根据变动比率法计算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401,190.73 元。
因为贵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存在差异,为避免贵公司 高估收入及资产,低估成本及负债,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 的重要性水平时使用变动比率法。
三、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贵公司主营业务尚未恢复,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65,518.44 元,净利 润为-19,077,966.21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27,900.50 元,累 计亏损609,394,576.47 元。
虽然贵公司虽在财务报表附注 “十四、(二)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措 施” 中披露了相关改善安排,但截至目前主营业务尚未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仍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贵公司未充分披露为改善持续经营状况、扭转经营亏 损已实施及拟实施的具体应对方案,亦未对前述方案的可行性开展充分分析论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其中第二项情形为“(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 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 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 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规定,"如 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 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贵公司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 截至本财务报告出具日,贵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尚未恢复,因此,我们对贵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出具保留意见。
四、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披露的事项对贵公司2025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 和2025年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五、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 明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六、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 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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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林恒新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汪万春
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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