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01 证券简称:秋林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1.3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定,公司将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合法权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秋林集团”或“原告”) 于近日收到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市国资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2023)黑7101行初512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秋林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管理人经核查公司档案及财务账册发现:公司于2004年改制,国有股份退出。哈尔滨市财政局虽然陆续拨付了11421.3万元各项费用,但仍有531.3万元未支付。2012年,哈尔滨市国资委出具文件载明,对秋林公司的资金缺口,待秋林公司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予研究解决。现市国资委已经具备给付资金条件,请求:1.依法判令市国资委向秋林公司支付改制费用531.3万元以及自2022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由市国资委承担诉讼费用。
二、诉讼裁定情况
法院认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据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系依法行使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人职能的民事行为。本案所涉纠纷系在秋林公司改制过程中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秋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裁定,公司将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