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3: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01 证券简称:秋林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1.3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裁定。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秋林公司”) 于近日收到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2023)黑71行终553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秋林集团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23)黑7101行初512号】行政裁定,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行政裁定书》【(2023)黑71行终553号】的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哈尔滨市国资委系代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非行使其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属于行政行为。故,秋林公司诉请哈尔滨市国资委返还改制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秋林公司的起诉正确。
综上,秋林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终审裁定。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