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3: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08  退市秋林(60089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01 证券简称:秋林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填写(如适用)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东
设立日期2002年3月19日
注册资本3,150,000,000 CNY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邮编130022
所属行业其他金融业
主要业务(本外币)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123916641Y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名称吉林省财政厅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名称吉林省财政厅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 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名称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变动方向增持

权益变动/拟变动时间

权益变动/拟变动时间2023年11月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62号之一、(2022)吉01执恢163号之一,依法裁定将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200万股的股票(证券简称:秋林3,证券代码: 400101,证券类别:挂牌前机构类限售股)划扣至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吉信·财富精品【75】号颐和黄金信托、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吉信·财富精品【76】号颐和黄金信托账户内。2024年5月6日,上述股份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前)合计拥有权益0股,占比0.00%直接持股0股,占比0.00%
间接持股0股,占比0.00%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00%
所持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0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0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后)合计拥有权益72,000,000 股,占比 11.66%直接持股72,000,000股,占比11.66%
间接持股0股,占比0.00%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00%
所持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0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2,000,000股,占比11.66%
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法人或其他 经济组织填写)2023年11月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62号之一、(2022)吉01执恢163号之一,依法裁定将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200万股的股票(证券简称:秋林3,证券代码: 400101,证券类别:挂牌前机构类限售股)划扣至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吉信·财富精品【75】号颐和黄金信托、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吉信·财富精品【76】号颐和黄金信托账户内。2024年5月6日,上述股份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

三、 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权益(拟)变动方式

(可多选)

权益(拟)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竞价交易 □通过做市交易 □通过大宗交易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 与 □ 投 资 关 系 、 协 议 方 式 □ 其他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62号之一、(2022)吉01执恢163号之一

(二)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吉林省信托执行法院裁定,对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用于股票质押业务而出质的标的股份进行强制执行,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批准部门不适用
批准程序不适用
批准程序进展不适用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62号之一、(2022)吉01执恢163号之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