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3: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01 证券简称:秋林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破产债权1,173,933.78元(其中本金:964,216.66元 及利息209,717.12元)
●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未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 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王强(以下简称“原告”)诉秋林集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4)黑01民初819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强
被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其对秋林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173,933.78元(其中本金:
964,216.66元,利息:209,717.12元);
2.秋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事实及理由:王强基于对秋林公司的信赖而买入股票。2019年5月25日,秋林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3月11日被上海证交所终止上市,2021年3月1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王强在此期间持有股票,遭受的损失与秋林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退市具有因果关系。秋林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因为其违
法行为而造成王强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王强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秋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认定。王强向秋林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秋林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王强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没有交易,作出确认金额为0的普通债权确认单,王强向本院起诉请求秋林公司应对其破产债权确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1、秋林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2、如果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则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如何认定;3、王强的投资决定与秋林公司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法院对王强起诉秋林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65.4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未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