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3: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01 证券简称:秋林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总金额:破产债权确认10,000.00元 (最终以法院认定金额为准)
●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秋林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法院”)发来的关于戴**(以下简称“上诉人”“原审原告”)与秋林集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24)黑民终343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戴**与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市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秋林公司破产债权确认人民币10,000元(该金额为暂计,最终以法院认定金额为准)。2.秋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事实及理由:秋林公司(股票代码600891)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其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历次公告和报告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应有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行为。戴**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正是基于对秋林公司及其公告信息的信任,购买了大量该公司股票。2019年5月24日,秋林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秋林公司的违法行为给戴**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等。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认定。戴**向秋林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秋林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作出确认金额0的普通债权确认单,戴**向法院起诉请求秋林公司应对其破产债权确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戴**请求秋林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依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2019年5月24日,秋林公司首次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从揭示方式而言,秋林公司公布立案调查通知书系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具有全国性影响,在该网站发布消息能够被市场投资者充分知晓;就揭示内容而言,公告已明确载明因该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已经基本明确了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的类型,该公告对市场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具有充分的警示强度,故法院认定2019年5月24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为避免出现投资者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发生,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民事权利,就《规定》施行后诉讼时效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释《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36号),该通知第二项:在《规定》(2022年1月22日实行)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
主管部门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24日对秋林公司立案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于2023年3 月2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2022年1月22日实行,本案是《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的案件。
本案诉讼时效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之日(2022年1月22日)起,计算6个月至2022年7月22日。戴**于2022年10月19日向法院起诉秋林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于2023年6月6日向秋林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均已过诉讼时效。戴**主张应以发布《中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2023年3月28日为揭露日,计算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戴**未提交本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秋林公司管理人未对该破产债权予以确认于法有据,故法院对戴**起诉秋林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戴**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判决
上诉人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认为: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