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空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http://ddx.gubit.cn  2023-09-07  厦门空港(600897)公司公告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目 录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6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3年9月14日14:00会议地点:厦门机场T4候机楼一楼东侧公司1号会议室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有关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二、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对相关议案进行交流;

四、董事会秘书宣读现场表决办法,介绍现场监票人和现场计票人;

五、监票人代表、见证律师验票箱;

六、现场股东和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统计表决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现场监票;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汇总现场与网络投票结果;

十、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7月14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以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7,81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红股4股。本次送股后,公司的股本总数增加至416,934,000股,注册资本由297,810,000元变更为416,934,00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7,810,000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6,934,000元。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781,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781万股,其中独家发起人持有20250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9531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6,934,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

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已登录并投票,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已登录并投票,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会议的起始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除该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含30%)以下的交易事项、决定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5%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含30%)以下的交易事项、决定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5%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决定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5%(含5%)以下的交易事项、决定交易金额不满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0.5%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决定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5%(含5%)以下的交易事项、决定交易金额不满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0.5%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董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作;

(九)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十)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

件;

(十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二)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视为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二)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即两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即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的咨询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六十八条(一)、(二)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六十八条(一)、(二)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6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6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所列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中仅条款序号变更或所引用条款序号变更的相关条款均已相应修改,在此不列示其具体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详细内容请查阅上述网站。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4日

议案二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详细内容请查阅上述网站。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4日

议案三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详细内容请查阅上述网站。本次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4日

议案四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详细内容请查阅上述网站。 本次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