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苏租转债”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19  江苏金租(600901)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苏租转债”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公司”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经审慎核查,就江苏金租不行使“苏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7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1月

日公开发行了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元,发行总额

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

0.8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62号文同意,公司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苏租转债”,债券代码“110083”。

“苏租转债”的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至2027年11月10日。“苏租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42元/股,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苏租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

日起调整为

5.07元/股;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苏租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9日起调整为3.37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苏租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1.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赎回条款触发的情况

自2023年

日至2023年

日,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苏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4.39元/股),已触发“苏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苏租转债”的议案》。鉴于目前公司相关资金已有支出安排,综合考虑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苏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苏租转债”。且未来十二个月内(即2023年8月19日至2024年8

月18日),若“苏租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4年

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苏租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可转债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个月内交易“苏租转债”的情况如下表:

单位:张

名称身份期初持有可转债数量(2023年2月18日)期间买入总量期间卖出总量期末持有可转债数量(2023年8月18日)
法巴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NPParibasLeaseGroup)持股5%以上股东2,553,39002,553,39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苏租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苏租转债”,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苏金租本次不行使“苏租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江苏金租不提前赎回“苏租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苏租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丹刘鹭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